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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1月06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关于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
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9-10工商工信商务、质检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遏制在商品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的势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成果,营造规范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就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对有关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指导工作。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及《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1182号)(以下简称182号文的有关要求,酒类、食用油、乳制品、饮料、茶等日用消费品生产经营者为重点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各种方式,指导生产经营者规范商品包装标识中的广告宣传内容,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做好市场巡查和广告监测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及182号文的要求,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巡查检查,强化对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的广告监测力度,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加强自律,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责任,杜绝发布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广告。各地要严格执行182号文的规定,对与182号文要求不相符合的广告宣传用语,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各级工商机关在182号文公布前作出的涉及广告宣传用语规范的答复、批复、解释等,凡与182号文有抵触的内容一律无效,《关于规范赞助中国航天事业广告用语的答复》(工商广函字2003第171号)及《关于规范赞助体育活动企业广告用语的答复》(广字1999第31号也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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