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些网友在网上就群众补缴养老保险后享受待遇问题提出质疑,造成部份网友对此也议论纷纷。为了让群众对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有所了解,消除误解,现将相关政策作如下解释。
政策依据:我市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6]54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桂劳社发[2007]248号、桂劳社发[2009]13号文件规定执行的。
补缴对象:原在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临时聘用人员。目的是解决他们因各种原因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补缴时间:1986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最早可从 1986年10月起(广西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1986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补缴。以上人员申请补缴时,应出具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
我市从2007年7月开始受理以上人员的补缴业务,当年申请从1986年10月起补缴的人员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约40000元。当年领取月养老金在700至800多元不等,2008年后经过连续三年养老金待遇调整,目前此类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已提高到1000元以上。
为了解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我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和北海市社会保险局等部门《关于个体工商户等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北社保通[1998]39号)的精神,于1998年7月起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此类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从1998年7月起补缴。根据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从1998年7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要在2013年7月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为了让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尽早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惠民政策,考虑到此类补缴人员大多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允许此类人员再往前补缴两年,即从1996年7月广西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今年6月缴费满15年后,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条件的人员可从2011年7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根据桂劳社发[2009]13号文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根据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申领待遇时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来确定的,并且与年龄挂勾,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以及年龄越大待遇标准就越高。因此,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和从1996年7月起补缴的待遇有差距。
另外,从1996年7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后可以享受计划生育补贴。
为什么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和从1996年7月起补缴,补缴金额只差一万多元呢?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补缴金额是按历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全区平均工资逐年增长,缴费基数也就逐年增加。年份越往前,缴费基数越低,年份越往后,缴费基数越高,这就是造成从1986年10月与从1996年7月起补缴金额差距不太大的原因。
1996年7月起补缴与1986年10月起补缴的人员养老金相比,待遇虽然有差距,但还是得到了实惠。1996年7月—2011年6月共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约43000元,不同年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也不同,以今年为例:55周岁月养老金520元左右,60周岁月养老金540元左右,70周岁月养老金770元左右,以后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逐步提高。
为了提高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国家从2006年至2011年连续6次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较大幅度调整,据统计,我市人均月养老金水平从2006年的700多元提高到今年1300元左右。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以下待遇: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可继承。
(2)按现行政策规定,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标准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退休人员死亡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以今年为例:李某死亡时月基本养老金为607元,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653.5元,则其丧葬补助=4 X 2653.5=10614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607 X 8 =4856元,两项合计为15470元。
(3)其配偶和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享受供养待遇。
注: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